民航中南地区航空安全预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风险管理,提高安全预防水平,依据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结合中南地区安全预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和所属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以及在中南地区运行的民航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预警,是指管理局及监管局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情况,针对辖区重大安全风险、突出安全隐患所发布的《航空安全警示》信息,主要包括安全风险或隐患内容,及安全防范建议措施。

  第四条 当辖区内发生典型、趋势性不安全事件,或发现重大、普遍性安全隐患时,应视情启动航空安全预警工作。启动条件具体如下:

  1. 全行业发生运输航空事故或人为责任严重事故征候;

  2. 辖区内发生典型人为责任事故征候或一般事件;

  3. 辖区内连续发生同一类型不安全事件;

  4. 辖区内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5. 辖区内发现普遍存在的安全隐患;

  6. 辖区运行条件或环境发生影响安全的重大变化;

  7. 发生或发现其它可能危及航空安全的情况。

  第五条 当出现需启动航空安全预警的情况时,管理局和监管局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进行研究,视情发布《航空安全警示》并向管理局或监管局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收到《航空安全警示》后,应按警示信息立即在本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自查,结合实际认真落实警示中相关安全防范建议措施,及时、有效开展风险防范工作。

  第七条 监管局要根据《航空安全警示》,视情对辖区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事业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同时要结合监察计划,对辖区单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管理局及监管局发布《航空安全警示》时采取统一样式(模板见附件),其中编号由三组代码组成,分别是发布单位两字中文简称、四位数字年份、两位数字顺序号。发布单位简称分别是中南、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广东、深圳、桂林、三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安委会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民航中南地区航空安全预警实施办法》(民航中南局航安[20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航空安全警示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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