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地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信息通报规定(第二版)

一、目的和依据
(一)目的
掌握中南地区通信导航监视专业安全运行总体情况,综合运用信息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态势分析,发布安全预警,加强风险控制,进一步提高通信导航监视专业监管效能和安全运行水平。
(二)依据
1.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2.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3.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
4.民航空管运行不安全事件报告程序

二、通报内容
(一)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信息月报
指空管运行单位对每月的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的全面报告,内容包括:
1.设施设备运行总体情况。
2.设施设备故障、停机情况。
3.设备遗留问题解决情况。
4.设施设备飞行校验,设备开放、关闭情况。
5.设施设备建设安装情况。
6.设备运行态势分析和建议。
具体表格见附件一。
(二)民航无线电频率受干扰情况月报
指空管运行单位对危害民航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的干扰进行处理的情况,包括受干扰的频率、时间、地点、类型、程度等基本信息以及地方无线电管理部门组织干扰排查情况。
具体表格见附件二。
(三)通信导航监视运行重大信息快报
指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空管运行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的设施设备重大故障信息报告。
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重大故障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故障:
1.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故障,导致管制单位改变管制服务方式或者实施流量控制;
2.航路(航线)导航设施设备不能正常提供服务,影响航路(航线)飞行安全和正常的;
3.机场导航设施设备不能正常提供服务,导致机场运行标准降低的;
具体表格见附件三。


三、通报方式及时限要求
各空管运行单位在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的运行信息月报和民航无线电频率受干扰情况月报;
在重大故障发生后1小时内以电话方式报告,重大故障发生24小时内上报运行重大信息快报。
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广西辖区报所在地民航监管局,广东辖区除深圳报深圳监管局外,其余报广东监管局。
各监管局空管处联系人见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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