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湖北地区航空安保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湖北辖区航空安保信息(以下简称安保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安保信息管理机制,强化企事业单位航空安保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安保信息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SeMS建设标准》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SeMS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
《关于加强非法干扰事件报送工作的通知》
《关于调整民航安检业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航空防安全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场消防救援工作的通知》
《关于坚守安全底线进一步做好航班延误处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南地区空防安全暨公安保卫月度工作简报报送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辖区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保信息是指有关空防不安全事件和安保运行情况的信息。
第五条 安保信息管理应遵循传递及时、责任明确、程序严谨、准确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安保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安保信息管理的部门和岗位责任及工作程序,确保安保信息传递顺畅、职责明晰。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安保信息报送程序,确保形式规范、内容严谨,其中电子邮件的签发程序、格式体例应当参照正式公文办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安保信息的控制及保密程序,防止无关人员接触。涉及非法干扰事件处置的文件资料应设置保密文件柜保存。
第九条 湖北机场集团、华南油料湖北分公司、民航湖北机场公安局应加强安保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涉及各成员单位、部门的专项或阶段性工作,原则上由湖北机场集团、华南油料湖北分公司、民航湖北机场公安局统一汇总后,报送至民航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

第二章 空防不安全事件的报告程序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空防不安全事件是指因安保原因导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件:
(一)在机场、航空器或其他航空设施场所发生的,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致使航空器损坏、备降、返航或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候机楼隔离区、机场控制区重新清场或旅客及工作人员紧急疏散撤离的;
(四)致使旅客、行李、货物重新安检或启动航空器安保搜查的;
(五)安全检查设备、安检信息系统、围界道口系统、飞行区消防系统等重要安保设施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机场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七)公安、武警、消防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八)企事业单位启动航空安保应急处置预案的或因收到外部威胁信息启动威胁评估程序的;
(九)其他影响民航运行或造成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
第十一条 空防不安全事件的报告程序:
(一)事发单位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向中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公安局)和监管局报告;
(二)事发单位立即填写《信息快报》(附件1)传真至管理局公安局和监管局报送事件简况;
(三)启动航空安保应急处置程序或安保事件调查程序的单位,应在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情况或调查情况书面报告监管局;
(四)空防不安全事件中属于非法干扰事件的,按照非法干扰事件信息报告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非法干扰行为信息的报告程序:
(一)接到非法干扰信息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在5 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直接向民航局空管局运行管理中心运行监控室(总调度室)报告;
(二)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管理局公安局及湖北监管局值班室报告;
(三)涉及重大非法干扰行为的信息,在按上款要求报告的同时,应直接向民航局公安局报告;
(四)事发单位应立即填写《非法干扰行为情况报告表》(附件2),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直接送达监管局;
(五)事发民用运输机场公安部门、公共运输航空公司保卫(空警)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登录“公安网非法干扰事件统计报送系统”网上报送管理局公安局;
(六)事发单位在非法干扰行为处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专题报告至管理局公安局及监管局;
(七)非法干扰行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在报送时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章 安保运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条 安保运行情况的信息分为:
(一)《航空安保绩效管理季度评估报告》(附件3);
(二) 《航空安保管理体系(SeMS)年度管理评审报告》;
(三)《空防安全暨公安保卫月度工作简报》;
(四)《旅客安全检查业务数据统计表》(附件4)、《货邮运输安全检查业务数据统计表》(附件5);
(五)《消防紧急信息报告表》(附件6)、《灭火救援战评总结报告》(附件7)。
第十四条《航空安保绩效管理季度评估报告》报送要求:
开展航空安保绩效管理季度评估的民用运输机场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每季度第一周上报上季度航空安保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至监管局。
第十五条《航空安保管理体系(SeMS)年度管理评审报告》报送要求:
开展航空安保管理体系(SeMS)建设的民用运输机场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每年1月31日上报上年度航空安保管理体系(SeMS)运行工作情况至监管局。
第十六条 《空防安全暨公安保卫月度工作简报》报送内容及要求:
(一)各机场公安、安检部门和航空公司保卫部门(包括空警)应于每月26 日前将本月工作情况报监管局空防处邮箱;
(二)每月工作情况统计区间为上月25 日至本月25 日,报送日期如逢周末、节假日,应提前相应天数报送;
(三)每年12 月份,除按时上报当月工作文字材料外,各机场公安、安检部门和航空公司保卫部门(包括空警)须同时报送全年工作情况和年度汇总统计表;
(四)文字材料内容:
1、主要工作:分条列出本月重点工作(包括上级部署的专项行动),并作简要说明。
2、典型案例:重点列举本月发生的事(案)件(如非法干扰事件、安检特殊查获、机上扰乱行为、群体性事件、虚假恐怖信息案件、突出隐患等),根据说明需要提供图片。
3、形势分析:结合统计数据、典型案例等,对空防工作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做趋势性分析,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4、下月重点工作:分条简要列出下个月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旅客安全检查业务数据统计表》和《货邮运输安全检查业务数据统计表》报送要求:
(一)各安检机构每月26日前报送至监管局空防处邮箱;
(二)每月工作情况统计区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 日,报送日期如逢周末、节假日,应提前相应天数报送;
第十八条 《消防紧急信息报告表》、《灭火救援战评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和要求:
(一)机场消防达到集结待命以上应急救援响应等级的,机场消防部门填写《消防紧急信息报告表》,传真至管理局公安局和监管局空防处邮箱;
(二)灭火救援结束后,机场消防部门应在24小时内填写《灭火救援战评总结报告》,传真至管理局公安局和监管局空防处邮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联系方式:
民航局公安局值班电话:010-64091713、010-64064867
民航局公安局值班传真:010-65135525
管理局公安局值班电话:020-86123680
管理局公安局值班传真:020-36229589
管理局公安局值班传真确认电话:020-86120280
管理局公安局公安网邮箱:chengyuzhu@gat.gd
管理局公安局信息联系人:毛竹 020-86124160
湖北监管局值班电话:027-85810550
湖北监管局值班传真:027-85810935
湖北监管局空防处邮箱:fukun_zn@caac.gov.cn
湖北监管局空防处信息联系人:付堃 027-85810289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民航湖北辖区空防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湖北监管局发明电〔2013〕2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监管局负责解释。
 
(备注:本办法于2015年5月2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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