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中南地区航空安全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空安全管理,规范安全奖励工作,激发人员保证安全的积极性,做好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促进民航事业的持续安全,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安全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版)》和《民航安全监管部门航空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奖励

  第二条 本章适用于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和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对民航从业人员(含民航行政机关人员)和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奖励。

  第三条 安全奖励遵循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按绩施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 本章所称“飞行人员”是指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颁发执照的民用航空器机长、副驾驶和飞行机械员;“维修人员”是指持有民航局颁发执照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和维修放行人员;“管制人员”是指持有民航局颁发执照且从事管制指挥工作的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包含在空管、机场等单位从事空中交通管制指挥工作和机坪管制指挥工作的人员;“空管服务保障人员”是指持有民航局颁发执照且从事一线服务保障的飞服、运管和流量管理人员,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人员,航空气象服务人员,航空情报服务人员。

  第五条 飞行人员安全飞行奖和维修人员安全维修奖由人员所在单位总部向管理局分别申报,总部不在中南辖区的分、子公司可独立申报。人员执照的管理单位应为管理局。

  转岗维修人员由当前所在单位申请,已退休维修人员由退休前所在单位申请。

  管制人员安全运行奖和空管服务保障人员安全运行奖,空管单位所辖员工由民航中南空管局向管理局申报,报民航局空管局备案,由管理局审批并实施奖励;中小机场所辖员工由申报单位向管理局申报,由管理局审批并实施奖励。

  第六条 飞行人员安全飞行奖、管制人员安全运行奖、空管服务保障人员安全运行奖原则上按照年度申请,“功勋飞行员”、“功勋机械员”、“功勋管制员”奖项可在满足条件后适时申请。维修人员安全维修奖可在每年3月份和10月份申请。

  第七条 奖励申报材料包括奖励申报请示、飞行人员安全飞行奖励登记表(附件1)、维修人员安全维修奖励登记表(附件2)、管制人员安全运行奖励登记表(附件3)、空管服务保障人员安全运行奖励登记表 (附件4)以及1张申请人近期免冠2寸彩色正装照片等。

  第八条 申报安全奖励的单位应认真核实本单位人员的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或个人出现虚报、谎报、瞒报行为的,三年内不得申报,由管理局取消原奖励,并按照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申报单位和个人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民航行业信用记录且在有效期内的,不予以奖励。

  第九条 飞行人员安全飞行奖由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会同飞行标准处承办,维修人员安全维修奖由管理局适航维修处承办,管制人员安全运行奖和空管服务保障人员安全运行奖由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承办。

  第十条 飞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给予相应奖励:

  安全飞行纪录时间15000小时,颁发“安全飞行铜质奖章”和证书(样式见附件5);

  安全飞行纪录时间18000小时,颁发“安全飞行银质奖章”和证书;

  安全飞行纪录时间22000小时,颁发“安全飞行金质奖章”和证书(驾驶员机长时间不得少于1/2;飞行机械员担任教员时间不得少于1/2);

  安全飞行纪录时间26000小时以上,分别授予“功勋飞行员”、“功勋机械员”奖章和称号,并颁发证书(驾驶员机长时间不得少于1/2;飞行机械员担任教员时间不得少于1/2)。

  本条所称“安全飞行纪录时间”实行累计计算,飞行人员每发生1起机组责任原因的一般征候,扣除直接责任人900小时的安全纪录时间;发生1起机组责任原因的严重征候,扣除直接责任人1800小时的安全纪录时间;若发生机组责任事故,其个人安全纪录时间清零。

  第十一条 飞行人员安全飞行时间计算方法:

  在本办法中,飞行人员安全飞行时间是指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实际累计安全飞行时间。军用和其他飞行活动安全飞行时间可记入民航飞行人员安全飞行时间,但不进行折算。

  以运输飞行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通用飞行小时换算率为1:2.8,每年折算后的时间最多不超过900小时;在通用航空经营性载客飞行时间不折算。

  1995年12月31日(含)前的军民航教学飞行小时换算率为1:3.2,在此之后的教学飞行时间按实际飞行时间累计,不再折算。

  凡由通用航空和航校教员转入运输航空公司的飞行人员,其原单位安全飞行小时的折算按此办法执行。

  若飞行人员原有飞行记录本丢失,现有记录累计飞行时间记录清晰,经飞行人员所在单位核对确认的,追加的飞行时间视为有效,可以记入安全飞行时间。

  此计算方法只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二条 维修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给予相应奖励:

  安全维修纪录7500架次,颁发“安全维修铜奖证书”(样式见附件6);

  安全维修纪录10000架次,颁发“安全维修银奖证书”;

  安全维修纪录12500架次,颁发“安全维修金奖证书”;

  安全维修纪录15000架次以上,授予“功勋维修工程师”证书和称号(维修放行架次不少于1/2)。

  本条所称“安全维修纪录”实行累计计算,维修人员每发生1起维修责任原因的差错事件,扣除直接责任人50-500架次的安全维修纪录(具体扣除架次数由维修人员所在单位确定);发生1起维修责任原因的一般征候,扣除直接责任人1000架次的安全维修纪录;发生1起责任原因的严重征候,扣除直接责任人1500架次的安全维修纪录;若发生维修责任事故,其个人安全维修纪录清零。

  第十三条 维修人员安全维修纪录计算方法:

  在本办法中,维修人员安全维修纪录是指航线维修工作中的实际累计安全维修架次。

  以航线维修工作中的窄体机维修放行架次为基本计算单位,宽体机维修放行架次换算率为1:2;航线维修架次换算率为1:0.5,航线例行维修多人同时实施的,按人均计算;工时小于1人工时的航线非例行维修不计入维修架次;单人对单架飞机的航线维修工作和航线放行工作不得重复计算维修架次。以上均以签署工作记录为准。

  对于因维修工作记录超过存档期限而无法统计维修架次的,按每年不超过500架次(其中放行不超过400架次)折算。

  此计算方法只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四条 管制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给予相应奖励:

  空管安全运行纪录时间10年,颁发“空管安全运行铜奖证书”(样式见附件7);

  空管安全运行纪录时间15年,颁发“空管安全运行银奖证书”;

  空管安全运行纪录时间20年,颁发“空管安全运行金奖证书”;

  空管安全运行纪录时间25年,授予“功勋管制员”证书和称号。

  本条所称“空管安全运行纪录时间”实行累计计算,管制人员每发生一起责任原因的空管严重差错事件,扣除2年的空管安全运行纪录时间;发生一起责任原因一般征候,扣除5年空管安全运行纪录时间;发生一起责任原因的民用航空器严重征候(含) 以上事件,其个人空管安全运行纪录时间清零。

  第十五条 空管服务保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给予相应奖励:

  空管安全运行纪录时间15年,颁发“空管安全运行铜奖证书”(样式见附件7);

  空管安全运行纪录时间20年,颁发“空管安全运行银奖证书”;

  空管安全运行纪录时间25年,颁发“空管安全运行金奖证书”;

  本条所称“空管安全运行纪录时间”实行累计计算,空管服务保障人员每发生一起责任原因的空管严重差错事件,扣除2年的空管安全运行纪录时间;在空管责任原因民用航空器一般征候事件中存在责任,扣除5年空管安全运行纪录时间;在空管责任原因的民用航空器严重征候(含)以上事件中存在责任,其个人安全运行纪录时间清零。

  第十六条 管制人员安全运行纪录时间和空管服务保障人员安全运行纪录时间计算方法:

  在本办法中,管制人员“空管安全运行纪录时间”是指本人取得相关专业执照,且在塔台、进近(终端)、区域管制岗位具备独立上岗资格开始,按自然年累计计算。空管服务保障人员“空管安全运行纪录时间”是指本人取得民航局颁发的相应执照,且具备独立上岗资格开始,按自然年累计计算。空管服务保障人员在飞服、运管、流量、航空情报服务岗位的安全运行纪录时间可互认,本人在塔台、进近、区域管制岗位的安全运行纪录时间按1:1计入。管制人员和空管服务保障人员的岗位执勤时间不少于所在岗位人员的年均执勤时间的80%,本年纪录时间方可累计,清零后重新开始计算。

  第十七条 通报嘉奖可由管理局和监管局分别实施。记功、授予称号的奖励由相关单位或监管局向管理局提交申报材料,由管理局向民航局申报。

  第十八条 飞行人员安全飞行奖励、维修人员安全维修奖励、管制人员安全运行奖励和空管服务保障人员安全运行奖励证书采取中南辖区统一编号。证书编号为四位字母与十位数字组合,飞行人员安全飞行奖励四位字母为ZNFX,维修人员安全维修奖励四位字母为ZNWX,管制人员安全运行奖励四位字母为ZNGZ,空管服务保障人员安全运行奖励四位字母为ZNKG;第一位数字为授予奖章的级别,功勋为1,金质为2,银质为3,铜质为4;第二至第五位数字为授予奖章的年份;后五位数字为奖章获得者的顺序号码,每年度从00001开始编排。

  第三章 举报奖励

  第十九条 本章适用于管理局和监管局对民航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二十条 管理局和监管局开展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事业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和民航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民航系统公务员,以及其他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二十三条 安全举报的处理按照《民航中南地区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举报奖励的方式和流程等按照民航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此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航空安全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关于印发<民航中南地区航空安全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民航中南局规范〔2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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