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中南地区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中南地区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防范民用航空事故,根据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及相关咨询通告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中南地区各省(区、市)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在民航中南地区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包括航空公司在民航中南地区的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以下简称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其定义和分类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管理局航安办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地区安全信息工作,监管局航安办(安委办)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安全信息工作。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安全信息工作,制定包括自愿报告在内的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具备收集、分析、共享、应用和发布功能的安全信息工作机制。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应报所属地监管局备案。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指定满足民航局有关规定的人员负责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其参加必要的培训,配备必需的工作设备,为其申请独立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航安网”)账号。

  第二章安全信息的报告和处理

  第七条 发生事件(包括紧急事件和非紧急事件)后,事发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参照《事件样例》的分类和样例,向局方报告事件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条 紧急事件的报告以“报告快速、要素完整、内容准确”为原则,并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通过电话和手机短信报告紧急事件,事件信息报告基本要素应包括但不限于: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机型、机号、航班号、简要经过、航空器损伤、人员受伤、初步处置和事件影响等。如对事件相关要素掌握不充分,应尽快了解后及时补报。管理局和各监管局值班电话号码见附件1。

  如紧急事件发生在中南辖区以外的境内地区,事发相关单位在向事发地监管局立即报告后,应同时报告所属地监管局。

  在发生影响较大、性质严重事件或短时内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紧急事件的情况时,事发相关单位应按照紧急事件报告。

  (二)监管局值班人员在接到紧急事件或影响较大、性质严重事件以及短时内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紧急事件信息报告后,应主动核实事件信息,并立即通过电话和手机短信报告管理局航安办,同时报告管理局运行协调监控值班人员;如接报信息事实不清、要素不全,应向事发相关单位尽快了解后及时补报;如需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应及时启动调查程序。

  (三)管理局航安办在接到紧急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管理局分管安全领导,同时报告民航局航安办值班人员。

  第九条  航安网事件信息的填报和处理以“按时填报、内容准确、要点完整”为原则,应严格遵照民航局《事件信息填报和处理规范》执行,并遵守以下程序要求:

  (一)事发相关单位应在紧急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非紧急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及时填报航安办网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以下简称“信息报告表”)。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填报信息报告表时,应使用本人实名账号。

  事发相关单位初次填报信息报告表时,事件信息应重点突出,根据不同事件类型将关键信息要素填报清楚,其中简要经过填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机型、事件经过、航空器损伤、主要参数、人员受伤、初步处置、事件影响、初步原因等。如获得新的信息时,应当及时补充填报,并配合局方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

  对定性为一般事件及以上等级的事件,由事件责任单位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事发地监管局完整上报事件最终调查信息。事件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提交最终调查信息时,应向事发地监管局申请延期上报。

  事件责任单位提交最终调查信息时,事件信息应内容全面、数据准确。简要经过应如实、完整分析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和结果,如同一事件涉及多个事件类型,信息要素应涵盖所有事件类型的填报要点;如涉及人员受伤,应描述人员受伤情况,并附医院诊断材料;如涉及航空器损伤,应完整描述航空器损伤、放行情况和放行依据,并附损伤图片。涉及责任原因事件,事件原因应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如有调查报告,应当保持与调查报告原因分析一致;采取措施应填写针对事件暴露的风险或问题所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如有调查报告,应当保持与调查报告安全建议和改进措施一致。如对相关人员或单位进行问责或处罚,应如实填写问责情况。

  如事实简单、责任清楚,事发相关单位应按照规定项目和内容完整填报信息,并直接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二)监管局接收到信息报告表后,应在24小时内对事件信息进行审核,如事实清楚,应及时完成对事件的初步定性工作,并更新信息报告表;如事件信息填报程序、时限、内容等不符合规章要求,应立即责令信息上报单位进行补报,情节严重的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定性为一般事件和一般事故征候的事件,监管局应在事件发生后12日内按照信息报告表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向管理局完整上报事件最终调查信息,并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对初步定性为严重事故征候和事故的事件,监管局应在调查完成后3日内完整填报最终调查信息。

  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定性和上报的事件,监管局应及时向管理局报告,按程序在航安网申请延期,并尽快上报事件的最终调查信息,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对责任单位和人员开展行政处罚或限制措施的事件,监管局应在相关工作完成后5日内补充填报问责情况。

  (三)管理局对监管局上报的一般事件和一般事故征候最终调查信息,应及时审核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民航局上报事件的最终调查信息,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严重事故征候最终调查信息应在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民航局上报。事故最终调查信息由管理局按照民航局指示办理。

  第十条  举报安全信息的处理:

  (一)监管局负责受理、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举报,并在收到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后3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受理情况。举报事件信息处理表见附件2。

  (二)举报安全信息经初步核查可能构成一般事故征候或一般事件的,由监管局负责调查,并应在调查结束后3日内向管理局填报信息报告表。

  (三)举报安全信息经初步核查可能构成严重事故征候或事故的,监管局应及时请示管理局,根据管理局指示开展调查并填报信息报告表。

  (四)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经初步核查不构成事故、事故征候或一般事件,但涉及违规违章运行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由监管局按程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管理局。

  (五)对于监管局直接受理的举报事件,监管局应在调查完成后5日内向被举报单位和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对于管理局交办的举报事件,监管局应当在调查完成后5日内向管理局书面上报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综合安全信息的报告:

  (一)运输航空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航安网“站内信息”栏目,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3),向管理局航安办报告上月飞行小时、起降架次等生产运行信息,并抄报所属地监管局。民用机场和通航企业应按照管理局计划部门的要求上报相关生产运行信息。

  (二)企事业单位召开季度、半年和年度安全工作会议,应提前3日向所属地监管局通报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监管局视情出席会议。企事业单位应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中旬前, 通过航安网“站内信息”栏目,向所属地监管局报送本单位半年和年度航空安全工作报告。

  (三)企事业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领导、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人员等人员信息,以及安全信息值班电话发生变化、安全信息管理程序进行修订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航安网“站内信息”栏目报所属地监管局备案,并抄报管理局航安办。相关人员信息及安全信息值班电话备案表见附件4。

  (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护与事故、事故征候、一般事件以及举报事件有关的所有文本、影音数据及其他资料,并根据管理局和监管局要求上报。运输航空公司应按要求向中国民航飞行品质监控基站上传QAR数据。

  (五)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7月15日前及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报管理局航安办和所属地监管局备案。

  第三章安全信息的应用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事件闭环管理制度,深入分析事件发生原因,全面查找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及时采取具体安全措施并跟踪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分析本单位安全信息,评估本单位安全状况和趋势,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航空安全预警工作机制,根据航空安全信息分析情况,开展安全风险警示和管控工作。

  第十五条 管理局及监管局应分析航空安全信息,及时汇总和通报典型不安全事件信息,定期(每月、季度、半年、年度)分析和通报辖区航空安全形势,并通过信息分析评估辖区总体安全状况,明确阶段性安全监管重点事项和单位。

  第十六条 管理局建立航空安全预警工作机制,各监管局应根据航空安全信息分析情况,适时发布航空安全预警。

  第十七条  管理局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及其它适当途径报告和获取航空安全信息,促进航空安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

  第十八条  管理局和监管局应建立事件信息报送情况通报机制,适时对紧急事件电话报告和航安网信息报告表填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安全信息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及相关咨询通告和文件的规定办理。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安委会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民航中南地区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办法》(民航中南局航安〔2016〕6号)同日废止。

  

附件:1. 民航中南局和辖区各监管局值班电话

  2. 举报事件信息处理表

  3. 运输航空公司生产运行信息报告表

  4. 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及安全信息值班电话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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