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持续安全理念,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民航中南地区的行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有效防范航空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民用航空重大安全事项挂牌督办及整改工作暂行办法》(民航发〔2011〕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中南地区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以及在中南地区内运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相关定义如下:
(一)重大安全事项:是指民用航空事故、重大和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特大安全隐患”)的总称。
(二)民用航空事故:是指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事件。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按危害程度及整改难度分为以下三类: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有可能造成事故征候或一般事件,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程度较大,有可能造成一般事故或较大事故,或整改难度较大,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特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很大,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应当部分或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事业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民用航空事故的挂牌督办及调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令)、《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民用航空重大安全事项挂牌督办及整改工作暂行办法》(民航发〔2011〕120号)以及相关规章规定执行。
第五条 管理局负责对中南地区的重特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管理局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管理局安委会授权负责管理局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管理工作,管理局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挂牌督办事项给予指导和督促。
监管局要建立问题整改跟踪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负责对辖区的挂牌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监管局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授权负责辖区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相关挂牌督办事项进行日常跟踪监察和督促落实整改事项。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者和执行者,要按照“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分级管理、责任落实”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对本单位的生产运行活动持续开展危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缓解,积极消除安全隐患。
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是落实挂牌督办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挂牌督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民航中南地区的重特大安全隐患的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管理局安委会确定督办事项。
监管局对辖区内通过安全举报、行政检查、事件调查等方式发现的重特大安全隐患,组织专项调查,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应通报责任单位;并书面报告管理局安委会。
管理局安委会将组织召开挂牌督办专题会议,根据安全隐患的危害程度及整改难度,研究确定安全隐患的等级和挂牌督办事项,同时将特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事项报民航局航安办备案。
(二)管理局安委会向督办监管局下发《民航中南地区重特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见附件1)。
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督办单位及相关部门;督办事项及要求;督办时限;申请解除的方式、程序。
(三)管理局安委会向责任单位下达《民航中南地区重特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通知书》(见附件2)。
挂牌督办整改通知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督办事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期限;联系方式等。
(四)督办监管局负责对责任单位的整改方案进行评审,确保整改方案的符合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五)督办监管局对督办事项的整改进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日常监督要形成文字记录,视情向监管局负责人和管理局安委会报告。
(六)督办监管局受理辖区责任单位提交的延期整改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管理局安委会审批。
(七)督办监管局对督办事项进行验收。
督办监管局在整改期限届满或收到责任单位的验收申请书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现场验收,填写《民航中南地区重特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工作验收意见书》(见附件3),并及时将验收合格的督办事项报送管理局安委会审核。管理局安委会视情对现场验收进行督查。
(八)管理局安委会对督办事项进行审核和摘牌。
管理局安委会对督办监管局验收合格的督办事项进行审核,在督办监管局报送的《民用航空重特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工作验收意见书》上填写审核意见,对通过审核的督办事项予以摘牌,解除督办程序。特大安全隐患的验收意见书报送民航局航安办备案。
(九)督办监管局对督办资料进行归档。
督办监管局负责辖区挂牌督办资料的归档工作。应当收集和存档的资料包括:事项类别、发现时间、内容描述、挂牌督办通知书、督办验收意见书,以及责任单位上报的整改方案、整改情况报告和验收申请书等内容。
第八条 督办时限。
重大特大安全隐患的办理时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0天。
第九条 督办事项公告。
管理局安委会负责向责任单位的上级管理机构、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挂牌督办事项和督办情况,并视情在行业内或通过新闻媒体管理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相关情况。
第十条 责任单位落实督办事项工作程序:
(一)制定整改方案。
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交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被督办事项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2. 被督办事项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 采取的整改措施;
4. 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5. 对安全隐患拟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或应急预案;
6. 负责整改的部门和责任人。
(二)开展整改工作。
责任单位应当按其整改方案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建立内部监督控制计划及被督办事项的工作档案。
(三)报告整改进度。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督办监管局的要求,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督办监管局报告被督办事项的整改进展情况,不得迟报、瞒报。
(四)申请延期整改
责任单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内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的,可在限定日期到达前,向督办监管局提交整改延期书面申请(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申请应包括延期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天)、延期理由、延期期间的安全等效措施、以及应该对延期期间可能发生的不安全事件或引发其它不安全状态的后果担负安全责任的责任人名单(包括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等内容。
(五)提出验收申请。
责任单位完成被督办事项后,应及时向督办监管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和督办工作验收申请书。
第十一条 管理局安委会将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责任单位依法实施行政约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管理局和监管局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挂牌督办事项中,有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管理局将参照本办法视情对重大安全事项以外的不安全事件进行挂牌督办。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民航中南地区重特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2.民航中南地区重特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通知书
3.民航中南地区重特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工作验收意见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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