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局关于严格落实飞行员资质管理和飞行训练管理工作若干要求的通知

  

各监管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飞行学校、飞行训练中心:

  飞行训练工作是民航安全的基石,飞行员执照管理工作既是体现飞行训练工作有效性的镜子,又是飞行员资质管理的最后关口。飞行训练与飞行员执照管理工作是有机整体,联系紧密。为强化此两项工作,我局曾于2012年分别发布了《关于严格落实飞行员执照和训练管理若干要求的通知》(中南局机发明电〔20121644 号)和《关于加强航空公司和飞行训练中心专职模拟机教员管理的通知》(中南局机发明电〔2012326 号)文件。结合中南地区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局对该两份文件进行了汇总整理,现予重新发布。具体要求如下:

  一、以系统思维提升飞行人员资质管理工作的实效

  (一)切实提高对飞行员执照和训练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投入必要的资源切实保障此项人员资质管理基础性工作。

  (二)认真自查和反思飞行员执照和训练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对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分析、评价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三)主动学习交流,认真学习借鉴其他单位的先进做法,结合本单位实际,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管理流程等方面建立健全飞行员执照和训练管理体系;同时应根据公司部门管理架构,建立完善的部门间关于飞行员执照督办和档案整合管理的衔接制度,逐步从粗放式的经验型管理,过渡到规范性手册管理。

  (四)严格遵守局方关于飞行员执照办理的相关要求,加强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提高飞行员执照申请的规范性水平。

  (五)及时总结提炼飞行员执照办理工程中的新问题,形成案例和模板,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飞行技术管理规章、流程学习并进行考核;飞行员执照管理员应轮岗参与各执照办理相关流程,以系统的观点发现飞行员执照管理中的问题,增强飞行员执照业务预审核及风险控制能力;公司应加强对飞行员执照管理岗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采取切实手段保证该职位人员离职后工作能及时交接,保证飞行员执照网上信息正常持续录入;新进入飞行员执照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参加有关的资质培训;严格执行加密狗专人专用及注销规定。

  (六)加强公司新雇员初始培训中关于飞行员执照权利和签注有效性的内容,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向飞行员宣贯局方有关执照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飞行员执照知识的检查;加强对考试员的规章培训,使考试员能按照要求正确填写检查记录及出具负责的评估报告。

  (七)严格按照公司手册关于归档资料内容要求,对各类技术资料进行归档,确保归档有序,查找便捷;配备专用设施和场地存放飞行技术档案,档案区域严格控制人员出入,在显眼处张贴警示牌,配备灭火瓶等消防设备。

  (八)制定并发布飞行员执照办理实时监控统计信息,方便各部门及时掌握飞行人员执照办理情况,敦促相关人员及时交回飞行技术资料,保证办证流程的顺利执行。

  (九)积极参与飞行人员资质管理系统的测试和使用,针对监管信息获取和实际操作积极、持续提出建议;各执照管理人员要尽早熟悉新系统的操作特性,及时总结试用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改善建议,为系统的全面推广奠定基础;从运营人的角度积极提出关于CCAR-61部修订的相关建议,寻求通过立法根本解决运行中困难的可能性。

  二、提倡“严”的作风,通过细化模拟机教学过程的跟踪和分析来打牢安全基础

  (一)以流程管控的思维,以数据为事实,逐步加强模拟机教学训练的实用性,逐步实现训练数据对运行风险的反向预警能力。建立模拟机教员教学能力及效果评估机制,激励模拟机教员教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具体要求可以参照《中南局关于强化运输航空公司运行风险管控能力的通知》(中南局发明电〔2017223号)第二条。

  (二)专职模拟机教员绝大部分不参加航空公司的航班运行,对公司运行及操作程序的更新、民航安全的信息掌握稍滞后。航空公司和训练中心应制定具体措施,确保专职模拟机教员能够定期获得新技术、新运行政策的信息以及行业航空安全等信息。

  (三)对于初始改装学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考虑由参与公司实际运行,技术及教学能力较强的兼职模拟机教员授课和实施教学。

  (四)航空公司和训练中心应及时根据模拟机教员及训练学员的教与学的信息反馈的情况,精细化的制定和合理的安排训练科目,严格训练标准,严守检查关口,切实做到服务于航班运行。

  三、各监管局结合日常持续监察安排,强化安全监管,确立“严”的导向

  各监管局应当结合日常持续监察工作,客观细致的按计划完成对模拟机教员的抽查评估,紧扣训练大纲,明确标准、清楚重点,指导辖区内飞行员资质和训练管理工作。其次是在日常监察中要“严”格标准,释放民航局严格安全监管的信号,确保符合规章和运行要求。再次,加强对辖区运输航空公司的情况了解,提高主动意识、大局意识、防范意识,增强飞行训练大数据意识,指导航空公司逐步细化训练管理的流程,建立起安全预警的长效机制。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2017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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