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管局、各通用机场公司、通航企业:
民航局《关于印发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7〕46号),已于2017年4月17日印发。4月28日机场司召开了宣贯会,解读了《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条款。为更好推进辖区通用机场的健康发展,现将宣贯会解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印发前已按相关规定取得使用许可证的通用机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换发新版机场使用许可证。该项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请各监管局做好换证审核工作。
二、《办法》中通用机场场址说明材料应由具有咨询、设计等相关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中咨询资质为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甲、乙、丙级或住建部颁发的设计、规划甲、乙级。
三、通用机场场址上报可为单一场址,地区管理局只进行技术审核,主要审核对邻近机场的影响,不含投资把控成分。并对审核结果出具审核意见。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文)“三、加快通用机场建设(九)完善审核程序”规定: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执行现行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规划审批(核准)。新建通用机场应纳入省级机场布局规划,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
五、辖区内现有通航飞行活动的各类场地(含临时起降点),均应纳入本办法的范围内进行分类管理,重新进行场址审核。
附件:《关于印发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7〕46号)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