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8日发布,2015年7月1日第三次修订)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标准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管理,依据中国民航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AP-183-01)、《飞行考试员工作手册》(AC-61-11)及民航局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对辖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SPE除外)和公司检查员的审查、指派、监督、培训、考核以及跨地区管理局之间委托检查事项的协调。
1.3 定义
1.3.1 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主管部门。包括: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各监管局飞行标准处。
1.3.2 主任运行监察员:指由管理局指定,按授权代表管理局对特定运营人实施行政许可和持续监督等工作的飞行标准监察员。
1.3.3 协管运行监察员:指由管理局指定,协助主任运行监察员对跨地区运行人实施行政许可和持续监督等工作的飞行标准监察员。
1.3.4 考试员:也称飞行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教员更新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考试员应当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是按照《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1.3.5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指由民航局委任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编制以外的,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授权范围内代表局方实施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教员更新检查、实践考试的飞行专业技术人员。
1.3.6 公司检查员:也称为飞行检查员,是指在按照CCAR-121部或CCAR-135部运行的航空公司中,依据CCAR-121部第121.411条、第121.413条或CCAR-135部第135.339条、第135.343条制定并经局方批准的本公司检查员训练大纲完成训练,在按照CCAR-121部或CCAR-135部制定的训练大纲中履行飞行检查职能的人员。此类人员主要实施公司内部运行类检查,其中实施涉及执照签注检查的公司检查员,应该由地区管理局进行相关培训。本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公司检查员仅适用于实施涉及执照签注检查的公司检查员。
1.3.7 实践考试:是指为取得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进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试,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中或者飞行训练器中回答问题并演示操作动作的方式进行。
1.3.8 熟练性检查:是指申请人为满足在特定运行规章要求下,行使执照或者等级相应权利进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试,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中或者飞行训练器中回答问题并演示操作动作的方式进行。此类检查包括定期检查、熟练检查、教员更新检查等,其中定期检查仅适用于行使私用驾驶员执照权利的申请人。
2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
2.1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分类(详见附件1《委任代表分类简表》)
2.1.1 驾驶考试员:
a)运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SPE);
b)私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PPE);
c)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CPE);
d)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考试员(ATPE);
e)通用熟练检查考试员(PCE);
2.1.2 飞行机械考试员(FEE)。
2.2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权利与限制(详见附件1《委任代表分类简表》)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有权在飞行标准部门的监督下,根据所授权的专业项目、等级在航空器、模拟机或练习器上,由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派对飞行人员进行实践考试、熟练性检查,并对被检查人员的飞行技术状况作出鉴定结论。
2.2.1 权利
a)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根据授权可履行下列的审定活动和职责:
(1)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根据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指派对申请人实施定期检查、熟练检查、教员更新检查和实践考试。
(2)对于已经通过实践考试的申请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须在其航空人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实践考试工作单、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满足有关执照或者等级的要求,并作为申请颁发执照或者等级的依据。 对于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还须在申请人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上进行PIC签注。
(3)对于已经通过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和教员更新检查的申请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可以在申请人的驾驶员执照检查记录页上进行相应签注。
(4)对于在实践考试中未达到执照或等级要求的申请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应该签发不批准通知书,并将有关考试情况向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和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报告。
(5)如果不是由于申请人表现失败的原因中止考试,例如无法预料的天气、申请人或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实践考试期间失能、在考试开始后航空器机械故障或其它无法预料的情况等,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应该向申请人签发中断考试证明,并将有关考试情况向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和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报告。
b)直升机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考试员可行使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仪表等级以及通用航空熟练检查考试员的权力。
c)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可行使私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和通用航空熟练检查考试员的权力。
d)仪表等级的实践考试须由获得仪表等级考试资格的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考试员实施。
e)私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可行使通用航空熟练检查考试员的权力。
f)其他种类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不可相互替代行使权力。
g)担任运动、商用、航线运输驾驶员委任代表3年以上的,可以行使同类别、级别(飞机)教员等级考试。
2.2.2 限制
a)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禁止更改任何申请人所持有的执照、等级以及执照上已载明的签注。
b)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禁止增补除被授权实施的实践考试或熟练性检查外的执照、等级以及检查记录页签注。
c)如果飞行检查委任代表不具备考试所用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则飞行检查委任代表不得在该航空器上实施实践考试或熟练性检查。
d)担任除运动类以外的驾驶考试员的委任代表在同级别等级的不同机型上实施实践考试时,应在该机型上至少有50小时的机长经历时间。
e)担任航线运输驾驶考试员的委任代表在同型别等级的不同机型上考试时,应在该机型上至少有50小时的机长经历时间。
f)担任商用驾驶考试员的委任代表在其驾驶员执照上获得某个型别等级(不带限制)并在该型别等级机型上担任机长50小时后,可申请该型别等级考试员资格。
g)除经局方批准外,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实施实践考试和熟练性检查应该遵守CCAR-61部第61.215条有关飞行教员实施教学的时间限制以及下列规定:
(1)在连续24小时内,实施飞行部分考试或检查不得超过8小时。
(2)在连续24小时内,在航空器上实施飞行考试或检查不得超过3人次。
(3)在连续24小时内,在模拟机上实施飞行考试或检查不得超过4人次。
h)出现以下情况时,飞行检查委任代表不得行使考试权利:
(1)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出现2.3.2所规定的导致委任代表任期被终止的任何一种情形。
(2)失去运行资格,包括失去本人执照上相应的航空器等级的近期经历、熟练检查过期、履行考试权利所需的驾驶员执照所赋予权利对应的体检合格证过期超过90个日历日以及相应运行规章所要求的检查过期等。
2.3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任期
2.3.1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任期为3年。
2.3.2 当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形,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可以终止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任期:
a)推荐单位或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本人书面要求终止;
b)飞行中发生飞行事故或事故征候;
c)技术检查时不能秉公办事,被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
d)本人执照上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失去近期经历或熟练检查过期等原因导致失去运行资格的;
e)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考入或调入局方工作,获得飞行标准监察员资格的;
f)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因调动等原因转入其它地区管理局的;
g)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需要终止其任期的。
2.3.3 在发生2.3.2的任一情况时,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立即终止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考试权,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提交终止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报告。
2.3.4 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决定终止飞行检查委任代表任期的,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有关当事人和所在单位,收回其证件,上缴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
2.4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基本条件
2.4.1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b)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c)在所委任的专业上具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的技术;
d)熟悉与所委任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
e)持有现行有效的相应航空器类别、级别、仪表等级和型别等级(如适用)的飞行人员执照,并具备相应的飞行教学资格;
f)近12个日历月内参加并通过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可的飞行标准知识的培训;
g)近三年内没有因个人原因发生飞行事故征候或者飞行事故;
h)近五年内具有飞行教学的经历;
i)具有中国国籍。
2.5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申请和审查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候选人需自愿申请和单位推荐,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审查,报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审核委任。具体程序如下:
2.5.1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由飞行人员自愿申请,填写《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申请表》(见《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附表),由所在单位飞行技术管理部门加注推荐意见。
2.5.2 申请人所在单位飞行技术管理部门将下列资料提交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审查:
a)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申请表;
b)飞行人员执照复印件;
c)飞行标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d)体检合格证(如适用)。
2.5.3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候选人的资格审查、比例控制和资料申报工作。
2.5.4 原则上,不推荐因行政工作繁忙没有足够时间实施实践考试的人员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候选人。
2.5.5 对于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航空公司,初始聘任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须从公司检查员中产生且在公司检查员聘期内至少实施8人次熟练检查并具有6个日历月(含)以上的公司检查员经历。
2.5.6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时,将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候选人进行面试。
2.5.7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后,报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审核委任。
2.6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任务指派
2.6.1 一般指派原则
a)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统一协调跨地区管理局之间委托检查事项,统一指派或授权监管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派实践考试和熟练性检查。
b)各监管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按照管理局职责分工,对辖区内各航空公司、训练机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实施的考试和检查工作进行日常检查。
c)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派委任代表实施检查任务时,遵循一事一指派的原则。考试中断或考试失败后,必须得到飞行标准职能部门重新指派。
2.6.2 实践考试和教员更新检查指派
a)如果申请人和拟指派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执照关系同在中南地区,且属于同一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管控,则其实施的实践考试和教员更新检查由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或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所在地监管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派。
b)如果申请人和拟指派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执照关系同在中南地区,但不属于同一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管控,则其实施的实践考试和教员更新检查由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或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所在地监管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可并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派。
c)如果拟指派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执照关系在中南地区之外,则其实施实践考试和教员更新检查由民航中南地区地区管理局以委托函的方式向拟指派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所属地区管理局进行协调。但是对于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运营人及按照CCAR-141部批准的训练机构,如果申请人和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分属不同地区管理局管辖,但属于同一合格证持有人,则其实施的实践考试和教员更新检查由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或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所在地监管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派,无需跨地区委托。
2.6.3 定期检查和熟练检查指派
定期检查和熟练检查由申请人所属合格证持有人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或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所在地监管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派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实施检查。
2.6.4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任务指派按以下程序进行:
a)航空公司、训练机构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或者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所在地监管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提出实践考试或熟练性检查申请。内容包括:被检查人、考试或检查科目、计划日期、地点、所需机型,并推荐相应专业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
b)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审查实践考试或熟练性检查申请和所推荐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符合性和可行性。包括:所推荐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是否具备资格、是否有充足的时间、该项训练是否符合规章和程序、教员意见等。
c)审查结束,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任务性质、特点指派考试员,并填写附件2《实践考试(检查)指派通知单》。
d)如要求在民航飞行人员资质管理系统上进行指派的实践考试或熟练性检查,由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在网上直接指派,不再填写《实践考试(检查)指派通知单》;需要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派或委托外管理局指派的实践考试和熟练性检查,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须确认管理局指派后再进行网上指派。
e)《实践考试(检查)指派通知单》发给被检查人所在单位和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所在单位。被检查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协调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所在单位安排考试事宜。对于要求在民航飞行人员资质管理系统上进行指派的实践考试或熟练性检查,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接收到指派短信后,即可实施实践考试或熟练性检查。
2.7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考核
2.7.1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年度工作、考核数据、培训情况及监管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和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意见等,对其按年度进行考核。
2.7.2 除经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批准外,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考核年度内至少应完成:
a)对于从事执照和等级训练的按照CCAR-91部或CCAR-141部批准的飞行训练单位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前12个连续日历月内至少完成5次执照/等级的实践考试或教员更新检查。
b)对于按照CCAR-91部和CCAR-135部运行的运营人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前12个连续日历月内至少完成执照/等级的实践考试或熟练性检查共计3次。
c)对于按照 CCAR-121部运行的航空公司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前12个连续日历月内至少完成执照/等级的实践考试或熟练性检查共计10次,其中实践考试至少1次。
2.7.3 对于不能按照2.7.2要求在考核年度内完成检查次数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须在附件6《年度工作报告表》中说明不能完成检查次数的原因,上交至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
2.7.4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全年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作出考核结论。对考核不合格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将暂停委派其进行实践考试和熟练性检查,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提交终止其飞行检查委任代表任期的报告。
2.7.5 除年度考核外,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增加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检查和评估:
a)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年度报告中实践考试通过率超过95%;
b)涉嫌超越、滥用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权利或违反限制性规定的;
c)收到对该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有效投诉;
d)如果由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实施实践考试并推荐颁发执照或等级的驾驶员在考试后三个月内发生了事故、 事故征候或其它重要事件,并且驾驶员在这些事故、事故征候或其它重要事件中的表现存在明显的问题。
2.7.6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表现对其进行检查并且有权指派有资格的人员对已被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实施了执照和等级实践考试或熟练性检查的申请人进行复查。
2.8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费用支付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每年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考试员工作补贴的统计和申请。财务部门按照民航局相关规定支付。
3 公司检查员
3.1 公司检查员的权利和限制
3.1.1 权利
a)公司检查员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根据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指派对申请人实施CCAR-121部或CCAR-135部规定的涉及执照签注的检查,仅限熟练检查和Ⅱ/Ⅲ类检查。
b)对于通过执照签注检查的申请人,公司检查员须在其熟练检查工作单、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并在其驾驶员执照检查记录页上进行相应签注。
c)对于没有通过执照签注检查的申请人,公司检查员不需要在申请人的驾驶员执照上进行任何签注,但须将其熟练检查工作单递交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和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并向其报告有关考试情况。
d)如果不是由于申请人表现失败的原因中止考试,例如无法预料的天气、申请人或公司检查员在检查期间失能、在考试开始后航空器机械故障或其它无法预料的情况等,公司检查员向申请人签发中断考试证明,并将其递交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和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
3.1.2 限制
a)公司检查员禁止更改任何申请人所持有的执照、等级以及执照上已载明的签注。
b)公司检查员禁止增补除被授权实施的执照签注检查外的检查记录页签注。
c)如果公司检查员不具备考试所用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则公司检查员不得在该航空器上实施执照签注检查。
d)除经局方批准外,公司检查员实施执照签注检查应该遵守CCAR-61部第61.215条有关飞行教员实施教学的时间限制以及下列规定:
(1)在连续24小时内,实施飞行部分检查不得超过8小时。
(2)在连续24小时内,在航空器上实施飞行检查不得超过3人次。
(3)在连续24小时内,在模拟机上实施飞行检查不得超过4人次。
e)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检查员不得行使考试权利:
(1)公司检查员出现3.2.2所规定的导致公司检查员任期被终止的任何一种情形。
(2)失去运行资格,包括失去本人执照上相应的航空器等级的近期经历、熟练检查过期、履行考试权利所需的驾驶员执照所赋予权利对应的体检合格证过期超过90个日历日以及相应运行规章所要求的检查过期等。
3.2 公司检查员的任期
3.2.1 公司检查员的任期为2年。
3.2.2 当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形,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可以终止公司检查员的任期:
a)推荐单位或公司检查员本人书面要求终止;
b)飞行中发生飞行事故或事故征候;
c)技术检查时不能秉公办事,被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
d)本人执照上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失去近期经历或熟练检查过期等原因导致失去运行资格的;
e)公司检查员获得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资格的;
f)公司检查员考入或调入局方工作,获得飞行标准监察员资格的;
g)公司检查员因调动等原因转入其它地区管理局的;
h)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需要终止其任期的。
3.3 公司检查员的聘任条件
3.3.1 公司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b)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c)在所委任的专业上具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的技术;
d)熟悉与所委任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
e)持有现行有效的相应航空器类别、级别、仪表等级和型别等级的飞行人员执照,并具备相应的飞行教学资格;
f)近三年内没有因个人原因发生飞行事故征候或者飞行事故;
g)近三年内具有飞行教学的经历;
h)依据CCAR-121部第121.411条、第121.413条或CCAR-135部第135.339条、第135.343条制定并经局方批准的本公司检查员训练大纲完成训练。
3.4 公司检查员的聘任程序
3.4.1 推荐
a)按照CCAR-121部或CCAR-135部运行的航空公司可按公司检查员委任具备基本条件的要求进行推荐,并将下列资料提交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
(1)《公司检查员申请表》(见附件7);
(2)飞行人员执照复印件;
(3)体检合格证;
(4)按照检查员训练大纲完成训练的训练证明。
b)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合适数量的公司检查员。
3.4.2 审查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审查辖区内各航空公司推荐公司检查员的资格,并决定是否批准。
3.5 公司检查员的任务指派
3.5.1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授权申请人所属合格证持有人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或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所在地监管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承担公司检查员的任务指派,包括跨地区指派。
3.5.2 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派公司检查员实施检查任务时,遵循一事一指派的原则。考试中断或考试失败后,必须得到飞行标准职能部门重新指派。
3.5.3 公司检查员的任务指派按以下程序进行:
a)航空公司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或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所在地监管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提出执照签注检查申请。内容包括:被检查人、考试或检查科目、计划日期、地点、所需机型,并推荐相应专业的公司检查员。
b)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审查执照签注检查申请和所推荐的公司检查员的符合性和可行性。包括:所推荐的公司检查员是否具备资格、是否有充足的时间、该项训练是否符合规章和程序、教员意见等。
c)审查结束,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任务性质、特点指派考试员,并填写《实践考试(检查)指派通知单》。如要求在民航飞行人员资质管理系统上进行指派的执照签注检查,由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在网上直接指派,不再填写《实践考试(检查)指派通知单》。
d)《实践考试(检查)指派通知单》发给被检查人所在单位。被检查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安排考试事宜。如要求在民航飞行人员资质管理系统进行指派的执照签注检查,公司检查员在接收到指派短信后,即可实施相应检查。
3.6 公司检查员的考核
3.6.1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公司检查员年度工作、考核数据、培训情况以及监管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和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意见等,对其进行考核。
3.6.2 除经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批准外,公司检查员在考核年度内须至少完成熟练检查共计4人次。
3.6.3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公司检查员全年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作出考核结论。对考核不合格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将终止其公司检查员资格。
3.6.4 除年度考核外,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增加对公司检查员的检查和评估或终止公司检查员的资格:
a)涉嫌超越、滥用公司检查员权利或违反限制性规定的;
b)收到对该公司检查员的有效投诉;
c)如果由公司检查员实施熟练检查并通过的驾驶员在检查后三个月内发生了事故、 事故征候或其它重要事件,并且驾驶员在这些事故、事故征候或其它重要事件中的表现存在明显的问题。
3.6.5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检查员的表现对其进行检查并且有权指派有资格的人员对已被公司检查员实施了签注检查的申请人进行复查。
4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考试程序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考试程序按照《飞行考试员工作手册》要求进行。
5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文件填写和报告
5.1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实施考试或检查后,应对申请人的飞行技术状况当场作出结论,24小时内填写有关合格审定文件,并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署意见。考试中断应填写考试中断证明;对于实践考试失败应填写不批准通知书;对于熟练性检查失败应填写相应检查工作单。申请人和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考试中断证明、不批准通知书或工作单上签字后,由飞行检查委任代表交回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和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
5.2 公司检查员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实施执照签注检查后,应对申请人的飞行技术状况当场作出结论,24小时内填写执照记录栏和熟练检查工作单。签注执照记录栏时,应注明“公司检查员”字样。
检查中断应填写检查中断证明、检查失败应填写熟练检查工作单。申请人和公司检查员在检查中断证明或熟练检查工作单上签字后,由公司检查员交回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和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
5.3 检查结束后,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填写附件3《考试(检查)工作明细表》。辖区内各航空公司、训练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向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报送上一月份的《考试(检查)工作明细表》和附件4《熟练性检查和实践考试汇总表》。
5.4 辖区内各航空公司、训练机构应在每年的1月份将上一年度每月统计的《考试(检查)工作明细表》、《熟练性检查和实践考试汇总表》形成全年的明细表和汇总表上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
5.5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遇到特殊情况或不能决断的问题时,应在72小时内填写附件5《特殊事件报告表》,提交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
5.6 任期内,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应在每年的1月份向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报告前12个日历月的工作情况,填写并上报附件6《年度工作报告表》。
5.7 监察员作为考试员实施考试或检查后,《考试(检查)工作明细表》、《熟练性检查和实践考试汇总表》、《特殊事件报告表》的填写和报告参照第5.3、5.4、5.5条的要求。
6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培训
6.1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应自觉学习有关法规和专业知识,积极参加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
6.2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委任前,参加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的培训。公司检查员在聘任前,参加各CCAR-121部或CCAR-135部运行的航空公司组织的培训。
6.3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在任期内,参加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的持续培训,包括对新政策法规、工作要求的宣贯,对辖区内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工作情况的总结,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等。
7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档案管理
7.1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工作档案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申请表》、《实践考试(检查)指派通知单》、《考试(检查)工作明细表》、《熟练性检查和实践考试汇总表》、《特殊事件报告表》、《年度工作报告表》、飞行人员执照、考试中断证明、不批准通知书或结论为不通过检查工作单、培训证书等相关资料等组成。
7.2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保存《实践考试(检查)指派通知单》、《考试(检查)工作明细表》、《熟练性检查和实践考试汇总表》等相关资料。
7.3 指派考试员的主任/协管运行监察员或者航空公司、训练机构所在地监管局应保存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实践考试(检查)指派通知单》、考试中断证明、不批准通知书或结论为不通过检查工作单等相关资料。
7.4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档案管理体系,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7.5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工作档案至少保存6年。
8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监督
8.1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工作,并在中南局网站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相关投诉并负责调查核实。
8.2 各监管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按照管理局职责分工,对辖区内各航空公司、训练机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日常考试和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9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责任追究
9.1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技术检查时不能秉公办事,经调查情况属实,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将暂停委任代表的考试权,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提交终止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报告;对于公司检查员,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将终止其公司检查员资格。局方不再受理其担任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或公司检查员的申请。
9.2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在技术检查时,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0 附则
10.1 本办法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10.2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