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航空器适航性检查收费的通知

各监管局、航空器营运人: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及民航局多次发文(民航发[2012]12号、民航发[2012]63号),要求加强民航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在CCAR91部、135部及121部中,对于航空器投入运行前及年度适航检查,也明确要求航空器营运人应交纳相应的检查费用。 
    为严格落实行政收费的相关要求,现对各航空公司及航空器营运人航空器适航检查收费明确如下:
1、自2015年7月1日起,各航空器营运人新引进的航空器在投入运行前,应至少提前30天向管理局适航维修处提交航空器投入运行前适航检查申请,申请中应说明飞机型号、注册号、发动机型号及安装数量、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及拟投入运行时间等飞机相关信息。
2、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在收到申请后,按照工作程序及国家相关规定完成《航空器投入运行前检查受理通知书》并下发相应申请人。提交申请的航空器营运人应按照受理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完成航空器适航检查的缴费工作,并向实施航空器适航检查的局方监察员/委任代表提供缴费证明。除特殊批准外,未提供缴费证明的,局方将不进行适航检查。
3、对非本年度引进的已投入使用的航空器,各航空器营运人按照我局2013年下发的《关于航空器年检申请和交费的通知》(中南局发明电[2013]2112号)要求,在每年2月份之前向管理局适航维修处提交航空器适航年检申请,并按《航空器年度检查受理通知书》的要求完成相应的缴费工作,并提交相应的缴费证明。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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