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一、通用航空N1级导航设备及N2级仪表着陆系统投产开放

  1.管理权限: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42-44条,通用航空N1级导航设备及N2级仪表着陆系统投产开放申请由管理局受民航局委托审批。

  2.需提供的资料: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42条,需提供以下资料:

  (1)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和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2)投产校验飞行校验报告;

  (3)设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

  3.办理程序: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42-44条、《民航中南局关于明确导航设备开放运行许可及备案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中南局发明电〔2021〕601号),办理程序如下:

  (1)设置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通用机场将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报管理局并抄送监管局;

  (2)监管局负责审核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核实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监管局完成审核后填写《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撤除审核意见表》报管理局;

  (3)管理局结合监管局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受民航局委托作出许可决定。

  4.办理期限:

  管理局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5.相关格式文本: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二、通用航空N2级(除仪表着陆系统外)及N3级导航设备投产开放

  1.管理权限: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45条、《民航中南局关于明确导航设备开放运行许可及备案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中南局发明电〔2021〕601号),各监管局负责受理通用航空N2级除仪表着陆系统以外及N3级导航设备投产开放备案。

  2.需提供的资料: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45条,需提供以下资料:

  (1)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备案表和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2)投产校验飞行校验报告。

  3.办理程序: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45条、《民航中南局关于明确导航设备开放运行许可及备案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中南局发明电〔2021〕601号),设置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通用机场应当在投产校验飞行校验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局备案。

  4.办理期限:

  监管局收到备案材料即视为完成备案。

  5.相关格式文本: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备案表、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三、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特殊开放

  1.管理权限: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48条、《民航中南局关于明确导航设备开放运行许可及备案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中南局发明电〔2021〕601号),各监管局负责受理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特殊开放备案。

  2.需提供的资料: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48条,需提供以下资料:

  (1)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备案表;

  (2)设备特殊校验的原因及处理情况说明

  (3)特殊校验飞行校验报告。

  3.办理程序: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47、48条、《民航中南局关于明确导航设备开放运行许可及备案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中南局发明电〔2021〕601号),办理程序如下:

  (1)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出现需要进行特殊校验情形的,设置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通用机场应当主动向监管局报告;

  (2)设置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通用机场完成特殊校验后,应当在特殊校验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局提交备案,监管局根据需要对设备是否符合开放条件实施特殊开放检查。

  4.办理期限:

  监管局收到备案材料即视为完成备案。

  5.相关格式文本: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备案表

  四、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定期开放

  1.管理权限: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49条、《民航中南局关于明确导航设备开放运行许可及备案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中南局发明电〔2021〕601号),各监管局负责受理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定期开放备案。

  2.需提供的资料: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49条,需提供以下资料:

  (1)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备案表;

  (2)定期校验飞行校验报告。

  3.办理程序: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49条、《民航中南局关于明确导航设备开放运行许可及备案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中南局发明电〔2021〕601号),设置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通用机场应当在定期校验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局提交备案。

  4.办理期限:

  监管局收到备案材料即视为完成备案。

  5.相关格式文本: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备案表

  五、通用航空N1级导航设备及N2级仪表着陆系统撤除

  1.管理权限: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51-53条,通用航空N1级导航设备及N2级仪表着陆系统撤除申请由管理局受民航局委托审批。

  2.需提供的资料: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51条,需提供以下资料:

  (1)设备撤除的原因说明;

  (2)设备的功能替代方案;

  (3)撤除无方向信标和军民航共用导航设备的,还应当提供军队有关部门关于导航设备撤除的意见。

  3.办理程序: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51-53条,办理程序如下:

  (1)设置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通用机场将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报管理局并抄送监管局;

  (2)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受民航局委托作出许可决定。

  4.办理期限:

  管理局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通用航空N2级(除仪表着陆系统外)及N3级导航设备撤除

  1.管理权限: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54条,管理局负责受理通用航空N2级除仪表着陆系统以外及N3级导航设备撤除备案。

  2.需提供的资料: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54条,需提供以下资料:

  (1)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备案表;

  (2)撤除导航设备的情况说明。

  3.办理程序: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54条,设置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通用机场应当在设备撤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局提交备案。

  4.办理期限:

  管理局收到备案材料即视为完成备案。

  5.相关格式文本: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备案表。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09号);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号);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CCAR-86)。

  八、受理部门: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

  电话:020-8613105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邮编:510405

  民航河南监管局空管处

  电话:0371-68510625

  民航湖北监管局空管处

  电话:027-85810320

  民航湖南监管局空管处

  电话:0731-84798561

  民航广西监管局空管处

  电话:0771-3288747

  民航海南监管局空管处

  电话:0898-66831607

  民航广东监管局空管处

  电话:020-86137586

  民航深圳监管局空管处

  电话:0755-27773986

  民航桂林监管局空管处

  电话:0773-2845916

  民航三亚监管局空管处

  电话:0898-88288638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