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一、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

  1.管理权限: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8-10条,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经管理局初审后上报民航局审批。

  2.需提供的资料: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9条,需提供以下资料:

  (1)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和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2)投产校验飞行校验报告;

  (3)设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

  (4)设备试运行用户报告和记录数据;

  (5)涉及新技术应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安全运行评估支撑材料。

  3.办理程序: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9条、《民航中南局关于明确导航设备开放运行许可及备案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中南局发明电〔2021〕601号),办理程序如下:

  (1)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将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报管理局并抄送监管局。(集团管理的机场由集团报送,空管系统由中南空管局报送);

  (2)监管局负责审核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核实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监管局完成审核后填写《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撤除审核意见表》报管理局;

  (3)管理局结合监管局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上报民航局审批。

  4.办理期限:

  管理局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民航局审批。

  5.相关格式文本: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二、运输航空导航设备特殊开放

  1.管理权限: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13-17条,运输航空导航设备特殊开放由管理局实施恢复运行检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2.需提供的资料: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15条,需提供以下资料:

  (1)运输航空导航设备特殊开放信息表和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2)设备特殊开放的情况说明;

  (3)特殊校验飞行校验报告;

  (4)其他需要检查的资料。

  3.办理程序: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13-17条、《民航中南局关于明确导航设备开放运行许可及备案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中南局发明电〔2021〕601号),办理程序如下:

  (1)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出现需要进行特殊校验情形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主动向管理局及监管局报告;

  (2)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完成运输航空导航设备特殊校验后,应当将相关材料报告管理局并抄送监管局;

  (3)监管局负责审核运输航空导航设备特殊开放报告材料是否齐全,核实报告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监管局完成审核后填写《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撤除审核意见表》报管理局;

  (4)管理局结合监管局意见对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实施恢复运行检查,并向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出具书面意见。

  4.办理期限:

  管理局接到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完成特殊校验的报告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

  5.相关格式文本: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特殊开放信息表、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三、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定期开放

  1.管理权限: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20条、《民航中南局关于明确导航设备开放运行许可及备案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中南局发明电〔2021〕601号),监管局负责受理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定期开放备案。

  2.需提供的资料: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20条,需提供以下资料:

  (1)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定期开放备案表;

  (2)定期校验飞行校验报告;

  3.办理程序: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20条、《民航中南局关于明确导航设备开放运行许可及备案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中南局发明电〔2021〕601号),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在定期校验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定期开放备案表、定期校验飞行校验报告报监管局备案。

  4.办理期限:

  监管局收到备案材料即视为完成备案。

  5.相关格式文本: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定期开放备案表

  四、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撤除

  1.管理权限: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22-24条,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撤除申请经管理局初审后上报民航局审批。

  2.需提供的资料: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22条,需提供以下资料:

  (1)设备撤除的原因说明;

  (2)设备的功能替代方案;

  (3)撤除无方向信标和军民航共用导航设备的,还应当提供军队有关部门关于导航设备撤除的意见。

  3.办理程序: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22-24条,办理程序如下:

  (1)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将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报管理局并抄送监管局。(集团管理的机场由集团报送,空管系统由中南空管局报送);

  (2)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上报民航局审批。

  4.办理期限:

  管理局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民航局审批。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09号);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9号);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号);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CCAR-86)。

  六、受理部门: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

  电话:020-8613105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邮编:510405

  民航河南监管局空管处

  电话:0371-68510625

  民航湖北监管局空管处

  电话:027-85810320

  民航湖南监管局空管处

  电话:0731-84798561

  民航广西监管局空管处

  电话:0771-3288747

  民航海南监管局空管处

  电话:0898-66831607

  民航广东监管局空管处

  电话:020-86137586

  民航深圳监管局空管处

  电话:0755-27773986

  民航桂林监管局空管处

  电话:0773-2845916

  民航三亚监管局空管处

  电话:0898-88288638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