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规范民航中南地区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3)、《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AP-65II-TM-2010-01R1)以及《民用航空气象检查员管理办法》(AP-65II-TM-2010-02R1)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中南地区实际情况,中南局修订发布了《中南地区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适用于民航中南地区所有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以及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包括执照申请人的培训考试,执照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中要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中南地区执照管理、气象检查员管理等工作,辖区各监管局负责辖区内执照管理及检查员管理等相关工作,气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气象人员档案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共有六章五十二条,详细规定了气象人员培训、气象人员执照考试考核、气象人员执照申请、气象人员执照注册、气象人员执照基本信息变更等的工作流程和要求。
中南局要求,各监管局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辖区内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气象人员资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定期检查各运行单位的气象人员培训、气象执照考试考核以及气象人员档案管理等工作。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积极认真做好气象人员资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气象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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