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局积极落实海南自贸港航空器“零关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事及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参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交通运输、旅游业相关产业条目确定,动态调整。依照上述规定,中南局会同海南省有关部门对航空企业“零关税”进口航空器的资格进行审核。

  为积极支持海南自贸港发展,提高审核效能,结合前期工作情况,中南局决定自今年91日起授权海南监管局对“零关税”进口航空器企业资格进行审核(无人机通航企业暂不适用该政策)。同时,要求海南监管局按照国家及海南省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审核工作。一是加强与海南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二是加强与管理局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准确理解把握政策精神,积极有序开展资格审核,推动国家政策更好落实落地。

  自“零关税”政策实施以来,中南局已审核认可1家航空运输企业、3家通用航空企业获得“零关税”进口航空器企业资格。今年810日,海南海直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进口的一架直升机在海口港海关顺利通关放行,直升机货值401.8万元,减免税款61.3万元,标志着航空器“零关税”政策在海南自贸港正式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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