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投诉

  一、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R1);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4-R1);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CCAR-15);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CCAR-18-R3)。

  二、指导文件:

  《民航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三、管理权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管理局及所辖监管局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含委任代表与委任单位代表)在行政执法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提出投诉。

  四、受理部门: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电话:020-86134402;传真:020-86134404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邮编:510405

  五、需提供的资料:

  投诉人可通过投诉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并提供所掌握的证据资料。

  六、办理程序:

  1.投诉人对单位或个人下列行为的投诉,我局予以受理:(1)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2)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3)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的;(4)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5)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法实施行政收费的;(7)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2.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我局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1)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2)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又投诉的;(3)投诉事项已由信访部门等受理的;(4)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3.具体办理程序:

  (1)收到行政执法投诉后,承办人员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表》。

  (2)管理局组成投诉事项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3)投诉事项不成立的,告知投诉人;确实存在违法、不当行为的,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人。

  4.处理手段

  (1)违法、不当行为情节轻微的,通告被投诉单位、部门、人员,要求其限期改正和进行处理,将其有关处理结果报管理局。

  (2)违法、不当行为情节严重的,将相关情况通报管理局人事、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被投诉人或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相应处理。

  (3)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七、办理期限:

  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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